吳委員玉琴:是,可是現在就是有點無奈,法官一直 down 在那裡、放著不管,可能 6 個月以後改成他調,然後就改成 6 個月再來看一次、再來問一次,變成有點循環式地陷在泥沼裡面。我再繼續談 B 案。B 在 2016 年涉及一起刑事案件,被檢察官起訴,但他是一個中度智障者,他持有身心障礙的證明,但是幾乎沒辦法跟律師、法官溝通,連一審開庭的時候,法官也立即將他交由精神鑑定,該案也在 2018 年就停止審判,因為確定他就是沒辦法恢復。智能障礙是一個全面性的障礙,是沒辦法恢復的,所以 B 的就審能力顯然是不可能恢復,這個情況其實大概滿確定的。可是竟然在今年法院又突然寄來一個通知,書記官要求要再確定 B 的智能狀況,所以辯護人就要陪同 B 及其家人一起步入法院,其實法官也很親切地說,這個案件不能永遠不動,但是因為法院內部有管考規定,不能都不動,所以要把 B 案改成他調案,也就是改成 6 個月再來問一次。B 是一個不可恢復的狀態,你們需要因為管考的關係,每 6 個月就叫他再來一次、確認他的狀況,然後再來停審?我們要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的恢復的要件,既然是永不可恢復的情況或不可回復的狀態,你們一定要每 6 個月就叫來確認一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