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為洲:有改善了是嗎?好。我們希望將來不要再看到這種用語,尤其是白話文和文言文的理解,不是只是這個字好不好唸,或這個字的意思清不清楚,而是會相反,那會造成很大的影響。今天我們也要談到修法的部分,公務員懲戒法的一審一級要修正為一審二級,這是大家的共識,將來我們會繼續在修法過程中討論。今天我要提的是這兩天在新店地區有持刀殺人事件,對社會造成很大的震撼。有一個殺人過程的影片不知怎麼流出來,網路或 LINE 群組上大家都看得到,很可怕。他下車,走到前面,在背後用刀子對這個人行兇,非常震撼。檢察官已經用殺人罪把他收押了,但加害人馬上說因為他有精神疾病,最近沒有吃藥,所以斷線了,才會做出這樣的行為。針對精神疾病犯刑,刑法第十九條有減刑的相關規定,甚至不罰或減輕其刑。如果確定是精神疾病或行為時無法辨識,我當然不質疑,大家也都能支持這樣的規定。只是每次這樣的案件,經過法官的最後判決,人民會不相信的原因倒不一定是在質疑刑法第十九條本身到底合不合理,而是針對民眾看起來是相同的行為,不同法官有時會有不同的認定結果,這就是造成民眾非常不信任司法的原因之一。我要請教的是,針對刑法第十九條中,到底行為時是否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一定要經過認定。法官針對不同案件判決而認定加害人有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是否有統一的標準?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