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委員香伶:(9 時 25 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召集人排的主題,由於之前我們看到韓國發生 N 號房事件,引發國內非常多團體的關注。本人也很在意,在現有的各種法制裡,包括剛才部長及司法院的報告,即各種法規及刑度在在都希望能抑制,或對這種不法達到嚇阻的效果。每次看報章只要過一陣子,就會出現非常聳動的事件,韓國的 N 號房在他們國內引起非常大的社會衝擊,第一是事件本身的受害人數相當多;第二是在網路平台上進去觀看的人數,我認為也超乎想像,即好像不是那樣的數字,可是竟然高達 26 萬,我也相信這個數字是遠遠超過的。顯見這樣的社會事件,我相信韓國的法制已經在性剝削或性暴力等刑罰上相對而言也有與時俱進的修正,可是還是發生了。今天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能夠來探究,是不是只有在法制面的部分而已呢?還有更多的是社會面,以及很多是在相關的檢察官,以及法官判案的觀念上都要一併來檢視呢?我先提出以下問題就教部長及在座官員,你們認為未經同意就散布性私密影像,不管是對當事者或受害人造成人格、心靈及自主性上的一些侵犯,我們可不可以定位為這已是性犯罪的行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