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佳濱:送的項鍊可以拍賣,一起拍的裸照則不行。接下來是我們常在 PTT 上看到的,這個影片是否為私密影像?是否違法?影像的持有人可以散播這樣的圖片嗎?是否為私密要再判斷,但當事人顯然是可以表示意見的,是不是這樣?好,再往下看。這張更麻煩了,是一則社會新聞,在公開場合偷拍與散播,至於帳棚內的畫面大家就不用看得太仔細,反正他們在做愛做的事。派出所接獲檢舉後前往取締,請問是做這件事的人違法,還是拍照片的人違法?如何判斷?廳長以為呢?在司法實務上如何判斷?有人在公共場所的帳棚裡,有人拍了下來,請問是行為人有問題?還是拍照的人有問題?誰違法?你們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