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委員運鵬:部長,這個問題之所以難談就在於現在已經進入手機的時代,所以幾乎變成是私人的通訊,政府未經同意也不太可能去看人家的信箱,或是去看人家的 LINE 還是什麼樣的通訊,這個是很麻煩的事情。我看了幾個法條的比較,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最常用,就是散布、猥褻這些,它與兒少法的差別在於兒少法是對未成年,它也比較新,它有國際上面的比較,對於那些偵查中被調查他有散布的,它會要求網路業者拿下來,但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比較是對成人這一塊,我們並沒有這樣的要求,那樣對當事人的傷害是非常重的,所以你們在這一塊是不是可以研究一下?剛才也有委員問到對兒童保障多,對其他人保障很少,因為有些是被男女朋友偷拍都不知道,偷拍之後就馬上傳出去,恐怖情人或者怎麼樣不曉得,但是那種無法下架的傷害可能比你判不判他刑還要重大,所以部長是不是去研究這一塊?至於法院如何判刑,只要有裁量權,台灣通常不會判得太重,因為台灣那種對於兒童的變態也沒有其他國家那麼多啦!但是我們在通訊的使用上面,台灣的滲透率長期以來是全世界數一數二的,進入到網路和手機時代之後,散布其實是二度、三度傷害最大的,所以你不能只有侵犯未成年的時候才處理這些下架的問題,在非未成年這一塊是不是要補起來?好不好?今天的目的在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