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委員蕙禎:因為不管是跟蹤法或糾纏法,在定義上是妨害自由、妨害性平等的一些前置行為,就是不管他是用什麼樣的行為或者手段、工具,或在什麼場所,這裡只把它做一些定義的規範。我想這在刑法上看到,他未來可能會碰到的一些罪,可能是社會法益的,比如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另外就是妨害個人法益的妨害自由罪。這個可能未來會碰到最後面的是刑法上的罪。看起來這個刑法,後面還有一些特別刑法。特別刑法羅列下來真的是非常多。我講一個分局受理的案例,有人用 LINE 轉傳裸體的女性圖片,被一位林姓少女看到,林姓少女就提訴。提出告訴之後,這個案子到檢察官那裡,因為警察局是用猥褻罪移送,檢察官好像是用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這兩個罪起訴。最後法官認為,性騷擾防治部分為告訴乃論,後來他們和解,這個部分是公訴不受理;另外特別刑法就是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來判刑。其實在警察來講,他沒有辦法理解那麼多的法律,在受理階段,可能只能大致以構成要件符合哪個刑法的規定移送,到最後檢察官或是法官的判決可能都會變更法條,所以這個案子應該不是只有警察機關要承受下來。剛才管委員講,還牽涉到精神狀態,因為訂再多的特別刑法都沒辦法阻斷這些病態危害的行為,所以剛才有談到精神衛生法的部分。行為人要被繩之以法的時候,可能要看看適用哪一部特別刑法還是普通刑法,哪一個比較適當。如果沒有糾纏法或跟蹤法,說不定在刑法認定上,只是一個未遂。所以跟蹤或糾纏可能在行為上已經影響到受害人內心的安全感,或者是害怕。我想這都是我們要保護的法益。剛才管委員講,可能要透過相關的機關一起來討論,而不是由我們內政委員會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