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委員士葆:我再問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寄口罩的問題,我也有去寄,不知道院長有沒有去寄,我覺得很麻煩,要確認一堆關貿網路等等,花了一天。這個東西有很大、很多的問題,規定一對一,我只能寄給我在海外的家人,而且要持台灣護照、中華民國身分證,然後兩個月只有30 片。因為規定一對一,所以我太太也要寄給他就不行,也就是我有一個親人在國外,我寄一份給他可以,但我太太寄就不行,要一對一。這樣就產生一個問題,如果夫妻結婚後生了兩個小孩,後來離婚了,只剩下一個人可以寄,那是不是很冤枉?到底是要看 DNA 還是看法律?你懂我的意思嗎?例如一個太太原本嫁給一個李先生,後來離婚了,之後又嫁給另外一個張先生,那麼張先生可不可以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