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委員春米:所以這個部分我覺得你們的說明及準備還是不夠,你要告訴我將來法官在適用第六條的時候他的比例或者細則怎麼樣去規範,不然我們大家耗了這麼多的工程,最後又跑出來一個第六條第一項法官可以聽取這些意見,畢竟被告在接受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制度是沒有選擇權的,最後又是法官來決定這個案件太繁雜了或高度專業知識,要把它拿掉,這樣的設計我覺得可能還需要更多的論述和說理讓我們知道。接下來進行我今天第二個提問,從人民的角度,我們會想到底什麼樣的人可以擔任國民法官?在法案第十三條有消極的資格限制,然後還有一些人不能夠擔任國民法官,像曾經擔任法官、律師或具有律師相關的法律專業背景的人,這個都很明確,我要請教祕書長,大家又愛又怕,因為不知道將來到法庭上可能真的很累,坐一天 3,000 塊錢,其實我個人認為是 OK 的,但是大家對這個不清楚,因為將來是利用戶籍資料海選,如果我被抽中一定會說我是不是可以拒絕參與?就像大家所講的,因為我不懂法律,我怎麼樣去參與審判?祕書長,這部分怎麼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