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委員春米:因為它是婚前財產所產生的孳息跟相關的運用所得,它的前提就不是婚後財產,我們是把它視為婚後的財產,所以是在這個概念上去做個調整。當然這個條件法院也就在考量了,不過法院是放在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在考量,但是在職權上它能夠調查到什麼程度也取決於法院的態度,因為離婚案件、家事案件確實是很繁瑣。也因為這部分一直都沒有辦法有一個明確的標準,所以真的要到法院打離婚訴訟的話,不僅是在婚姻裡面大家受到傷害,在訴訟的過程當中,其實大家也都非常辛苦。今天法務部提出這三個理由,我覺得說服力還是不夠,因為第一個,我本來的前提它就是婚後的財產,因為你把它視為婚後的財產,當然還有個案適用的狀況。在個案適用上,在個案 A 現行制度可能不公平,在個案 B 可能這個制度就會不公平,大家可以再思考一下。接下來要討論的是本席以前也關心過的微罪以及檢察官起訴後一審判無罪時,檢察官是否一定要上訴的問題,這個當然涉及檢察官對其起訴品質的堅持或認定,或是在心態上認為不能這麼容易認輸,或是在管考上對一年被判無罪的比例有一定的限制,這種種因素在制度面上都有很大部分需探討,但是本席認為不應讓人民有不公平的感覺。就以浩鼎案為例,監察院已對本案提出調查報告,其實本案當初起訴時就有很大的爭議,審判時透過各種很專業的或者是一些比較技術性的認定,最後法院判定無罪。這時當然也要評估若上訴到二審是會改判還是維持原罪,後來法務部或相關的檢察體系有對此做過討論,我們肯認這樣的態度。因為在訴訟中,若一審判無罪上訴到二審後重新再來過,對當事人和被告都是非常痛苦的一件事。我們現在將其限縮到若是微罪,檢察官本來就可以職權不起訴或是緩起訴,但若檢察官起訴了並被法官判決無罪後,檢察官卻還是要再上訴。比如媒體就曾有過一則僅偷了一根價值兩毛錢的鐵絲,檢察官就偵查起訴,被判無罪後還要再上訴的報導。這是否有濫訴問題當然可以檢討,本席只是提醒各位,每位檢察官看待個案的態度是不一樣的。另外還有幾個類似的案子,包括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的一個案件,該案被告只是偷了兩個麵包、兩罐飲料就被判有期徒刑兩個月;另一個是向苗栗地院聲請簡易判決的案子,被告只偷了總共價值 38 元的一個麵包和一瓶麥香綠茶;新竹地院也有一個只是偷了花生麵包跟消化餅乾就被判有罪的案子。對於這樣的微罪,檢察官認為依法還是要偵查起訴,請問這在司法資源、給被告一些基本生活空間或是相關案件情節考量上,檢察官會不會太恣意了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