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委員國書:好,我最後再提一個問題,這也是非常關鍵,我們的運動產業裡面有運動傳播業,因為我們都沒有比賽,所以體育署跟運動傳播業座談的時候,他們希望體育署能創造內容賽事。這沒問題,但是創造內容賽事之後,要怎麼樣去協助這些傳播業者,這些傳播業者碰到的問題是什麼?我給你們看傳播業者最麻煩的事情,他們轉播 NBA、MLB 的合約是好幾年就一次簽了,他們要給權利金,台灣財政部還要扣他們境外稅,一年都要繳一次,且境外稅一次都扣好幾千萬元,也沒有看到體育署去跟財政部爭取說不好意思,這些業者有困難,稅的部分可不可以減免這幾千萬元,還是體育署有沒有來補助這個部分?你們也沒有嘛!另外,體育署還說這個轉播是商業行為,你們不適合補助權利金,這部分我同意,可是你針對稅的部分也沒有去幫忙人家。然後你們跟這些運動傳播業者的說法是他們可以去國發會或可以依運發基金輔導或獎助提升重大國際賽事觀賞人口作業要點去申請補助,但是這個要點是什麼?第一個,要亞、奧運,還有於國內外舉辦,對外公開,並有我國代表隊運動員參加之賽事。透過這樣的作業要點根本也不符合他們有辦法申請的途徑及管道,根本就申請不到啊!所以拜託署長,現在處理這些傳播業者,我們希望可以具體的來協助他們,特別是境外稅的部分,但是我們在討論 A,你們卻講 B,而 B 根本沒有辦法解決 A 的問題。可不可以請體育署於一個禮拜內針對協助傳播業者境外稅的問題,提出一個政策及方案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