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廖委員萬堅:主席、各位被提名人、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召委也提到 OTT 數位匯流,大家提到影音產業平台的管理,我們在教育文化委員會也討論過很多了,本席要質疑的就是,在過去國家通訊委員會的委員大部分都是以通訊電信管理法令為主。我本身也是學傳播,但是我覺得這二、三十年來,不管是台灣的有線電視、衛星電視到現在的 OTT 的影音平台,境外的也一樣,民間業者都已經跑了,我們的法令規範相當的慢,而且在備受外界質疑之後,我們還是有一些法令來不及規範的事情,為什麼這樣講?我記得 4 年前,我剛當選立委的時候,那時候中國的愛奇藝要來台灣,它沒辦法落地,也沒有相關的法令,可是它都已經開始在招收會員。一直到後來的騰訊、還有他們的三大影音平台也都來了,他們都透過代理商以不落地的方式,但是他們如果要加強影音串流的順利,必須要在台灣租 CDN,可是台灣就是沒辦法管理。去年在立法院也有委員對此提出質詢,經濟部說要回去翻法令,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經濟部的什麼法規定他們的代理商在這邊不能做營利事業等等,搞了一年到現在也沒罰。所以現在大家談 OTT 要立法,我們就想到 NCC 除了過去有很多通訊電信的專家,這次又多了兩位傳播方面的專家,假訊息也好、或者將影音串流傳播平台納入管理,主委,7 月底會公布草案嗎?
主席:請被提名人陳耀祥先生答復。
陳耀祥先生:主席、各位委員。7 月底我們會把草案提出來,然後徵詢各界的意見,就是 OTT 立法是我們一個新的嘗試,剛才委員所提愛奇藝的處理跟我們這個其實是兩件事情。
張廖委員萬堅:有線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也是一樣,都是台灣的有線電視偷跑了很久後,我們才去規範,才成立廣電基金會,我們 OTT 平台的管理要不要有類似的條文?在最後的時間請兩位教授回答。
主席:請被提名人王維菁女士答復。
王維菁女士:主席、各位委員。我個人是贊成的,就是我們 OTT 平台對於國內自製率以及新製率的這些節目要跟其他的平台拉起管制線,有線電視、一般的廣播電視,除此之外,包括剛剛提到的就是稅收、還有對平台一些特殊的……,我們也許可以課稅並成立一些特殊的基金,這些基金以及稅收的收入可以回流到本國,對自製的內容有一些鼓勵。
林麗雲女士:就我研究韓國的經驗來講,他們最重要的就是重視內容,對平台的管制是比較嚴格的,例如說,有線電視系統的管制是比較嚴格的,以當今 OTT 時代來講,他們最重要的政策是建立本國的 OTT,在防制國外文化入侵這方面,就是像剛剛王老師所講的,對國外業者課責,除此之外,他們最近的發展是建立本國的 OTT,把韓國的影視內容傳輸到東南亞等其他國家。我們應該也要這樣發展,除了防制其他國家的文化入侵之外,應該更積極地建立自己的平台,把本國的內容傳輸出去。
張廖委員萬堅:我對兩位的觀點非常贊同,我們也希望將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是只管通訊而已,還要包括傳播,關於傳播對文化內容的影響,我們也希望將來在 OTT 的相關法案裡,能夠看到這樣的精神,也期待兩位委員通過之後,能夠將這方面的專業貢獻出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