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委員其祿:(19 時 6 分)主席、各位同仁。關於本條的修正,民眾黨的版本其實跟院審查會通過的版本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說檢察官跟這個被告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者,應該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但關於這個非行國民參與審判的罪,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這一條應該是這樣的概念,就是說我們在這個設計上,基本上跟司法院這邊的方向其實並沒有什麼出入,但是,我們這邊提到的一個問題是,就像在黨團協商時,執政黨跟司法院也曾經對民眾黨黨團所提的這個修正動議提出一些質疑,他們認為我們沒有設計好這個轉軌的機制,也可以說是對於這個同時犯下適用參審、陪審軌道的被告應怎麼處理,剛才其實也有人質疑說這比較像是拼裝車的概念,且認為說這是一個比較窒礙難行的制度。但我們要重申的是,在黨團協商時,各黨團本來就是要針對任何議題來做討論跟研商解決方案,而不是直接去全盤否認。事實上,在之前的第五條之一,為什麼在第五條之外還有第五條之一,其實就是當時民眾黨兩制併行的一個設計,第五條當時就是一個參審的概念,第五條之一則是陪審,其實這個地方核心的精神在於,我們是用犯罪類型予以區隔,即用犯罪的類型而不是說由當事人自己去做選擇,甚至有時候這個犯罪的正犯之間,有人可能選 A,而另外一個選 B,造成結果不一致。所以,其實我們已經真實地在這個兩制併行的方案裡面做了區隔的軌道,即一開始就是用犯罪類型來做這樣一個區隔,在這樣的制度下,其實並不會造成制度上的扞格,或者說因為制度選擇不同而造成審判結果上的差異,因為一開始就用犯罪類型來做區分,所以,這個兩制併行本來就是一個可行的制度,可以繼續再做,並不是說做了一個 A 的制度就會排斥 B 的制度,而且現在因為這兩個制度並沒有有效地被國人所看到,所以我們應該要給予國人一些時間,讓兩制都來試試看,且它是依犯罪類型的不同而予以區隔,我想這個其實也完全是目前民間司法改革很謙卑的一個版本,所以,我們還是要持續呼籲一下,雖然這個當時是這麼好的一個提議,但現在看起來,其實還滿可惜的,沒有辦法被表決通過。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