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委員其祿:(20 時 45 分)主席、各位同仁。審查會第六十九條,即民眾黨版本第六十三條,其與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裁定、法令釋疑有關。由於我們主張兩制併行,故參審制部分由法官合議決定,若是陪審制的話,則由審判長決定。不可諱言,對這部分的討論確實有爭議,剛才各黨派委員均已提出,特別是中間討論與釋疑這兩點。我認為本條正突顯出一點,當然我們的想法都是希望讓更多國民得以參與審判過程,相信大家也可以看出這些事情仍要做很多的試行,但卻不是我們現在所討論的。以陪審而言,審判長可以做完這些事,這或許是一個比較乾淨的制度;可是就參審來說,若有中間討論與釋疑的話又該怎麼做?凡此種種均非我們現在的討論即足以釐清!實務上若能實驗兩制併行,讓國人透過參與來看是否會出現扞格,看看審判過程中的釋疑紀錄能否公開?而藉由紀錄公開,是否即足以摒除法官的權威效應?果真如此,我認為可以試試。雖然我們的看法仍舊相同,也承認為了促進司法改革,其實參審制也是一個進步版本,但陪審制卻是一個更進步的版本。就我們國情而言,這兩個版本、這兩個制度其走向到底如何?我們認為兩制其實都存在有可能性,都應該先試行,也許歷經幾年時間,我們蒐集了情報,也看了執行狀況,之後再決定到底怎麼做。因此,並非 A 制度排斥 B 制度,而是藉此取得一個可行的機會讓兩制都走走看,如此始能得知其真正的效果與所可能碰到的問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