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委員香伶:上個月梁姓男子殺害母親的案件,我看過了相關的新聞資料,鑑定報告是說犯案當時是他的心神狀況最差的情況,也就是說當時他真的沒有行為能力,心神喪失是很明確的,但對於他從被判無期徒刑到被判無罪,社會完全無法接受,不論他是在移庭時已經有鑑定報告或是開庭時第一審和第二審採取了不同的鑑定 data 都讓社會不能接受,為什麼落差那麼大?我相信用刑事訴訟法這一條的件數非常少,因為如果檢方已經有相關資料,或是在鑑定程序中已經做了,大概就不會再做,可是大家在意的是法官,不是檢察官,也不是律師,法官在這個高位上對於這件事的資源到底夠不夠?他能不能在當下重新做一些鑑定?在程序是否有一些資料可以讓他做處理的參考?法官在精神醫學相關的受訓和專業的教育訓練是否有提升?
林祕書長輝煌:法官學院一直有相關的課程在開設。
賴委員香伶:你覺得效益和法官的接受度如何?這是辛苦也不容易做的事情。你們有沒有評估過這個課程是否有效?整個鑑定的制度、鑑定的團隊、鑑定的費用、鑑定的預算是否要 back up,讓他們覺得這件事情對他們而言是更有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