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委員美玲:處長,我覺得你這個回答也滿有爭議的,因為就像你講的,開工以前要跑很多的程序,在這個過程當中,部落應該就要參與了,這樣完全違反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的規定。這樣會讓人家覺得,你們都跑完程序才告知我,yes or no,由我們再做決定。這樣好像也不太對?那是不是應該在做可行性評估之前就來跟族人討論?難怪這些爭議會這麼大,因為你們在這個條文裡有很多細則沒有講清楚,它有模糊地帶,所以變成很多都是各說各話。有些地方你們規定得很模糊,再行文給原民會的時候,原民會的解釋又好像跟裡面是相左的,所以我就覺得很奇怪。雖然你們說這個點是落在實質開發之前,但是我覺得這個真的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