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需要:社政單位知道哪些是獨居老人、衛生單位知道哪些人臥病在床、戶政單位知道哪些人的家人不在身邊,然後由消防單位統籌分工,一旦發生狀況,我們就編組把這些人都接出來。所以我們有這些保全對象的名單,平常我們的編組就知道哪些是保全對象,甚至我們還給他加上一個有 RFID 的環,讓人家知道他有沒有上車;我們不可能逐一去問他什麼名字,可是他只要上車,我們一掃就知道誰上車了。請問一下部長,我們把這些保全對象的資料預先建檔,算不算把他標籤化?有沒有侵犯他的個人隱私?因為我們救災人員都知道是哪些人,而且事前就知道他有沒有家人同住、他有沒有生病、是什麼慢性病。這些您覺得有沒有標籤化?
但是有個情況發生了:有個太太打電話來,我們的救護車到達現場之後,他說他先生指名要到高雄某家醫院。我們的急救人員說:對不起,我們只能送到就近的醫院。講也講不清!後來發現送到當地醫院不行,為什麼?因為他做過器官移植手術。做過器官移植手術的人需要急救的時候一定要送到原來幫他移植的醫院,對不對?可是我們的救護人員不知道啊!我們事後檢討,認為這樣會延誤病情,所以可不可以把我們縣轄內所有做過器官移植的人都建檔,放在我們「消防雲」的雲端,只要我們接到 119,聽到指派,地址 match 之後,知道這個地址可能是這個人,確認是他本人之後,就直接送往幫他移植的醫院。請問部長,這樣的方式算不算侵犯到病人的隱私?為了救命,可不可以事前預製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