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昶佐:我想藉由這個機會跟副部長討論兩個案子,其實都是跟陸航有關的,不過我不是要討論個案,因為我跟國防部討論的時候,有時候國防部的回應會進入一些個案的討論,我主要還是希望討論整體制度面的問題。第一個就是關於陸航飛官因為涉及違法而被停飛的問題,檢調後來對這個個案是緩起訴,我剛剛已經說我不是要討論個案,而且對於這些申請復飛的人,我也都尊重審議會議的專業判斷。但是從這個個案看到一個制度上的問題,因為依照空勤人員考核精進作法規定,緩起訴本來是不能申請復飛的,但是去年改了,所以緩起訴可以復飛,這一個陳情人申請復飛以後,陸軍又搬出空勤人員安全考核復飛規定,表示說緩起訴不符復飛規定,我要說的是,這個規定其實是矛盾的,既然方案 A 已經有一個規定是可以申請的,但方案 B卻說不能申請,既然這樣一開始乾脆就不要讓緩起訴可以申請不就好了嗎?去年何必改變呢?去年針對考核精進作法做改變,一定有緩起訴可以申請復飛的原因嘛,對不對?所以第一個,我不知道去年開放緩起訴可以申請復飛以後,現在又用另外一個規定說不行的原因是什麼?另外一個,我看這兩個辦法的規定其實是有一點雷同的,但有一些地方卻是矛盾的,有沒有必要讓這兩個東西都存在?其實之前我也有跟國防部反映過,你們也有答應我說要做一些修正跟檢討,不知道現在的規劃是怎麼樣?
張副部長哲平:這個問題我請陸軍司令部說明。
主席: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陳參謀長說明。
陳參謀長忠文:主席、各位委員。陸軍參謀長跟委員報告,雖然緩起訴仍可以復飛,但如果他停飛超過兩年以上就會不予復飛。另外,考評經評鑑 C 級,還要再經過半年以上的考核,由考管單位研鑑無虞後始可辦理等級的變更,再實施復飛。
林委員昶佐:我剛剛就說了,其實我是完全尊重審議會議,不管你們透過什麼樣的考核來認定每一個申請復飛的人能不能復飛,因為我們本來就不是說,你按照這個規定去申請,只要符合資格申請就一定會過,但是我現在講的是,關於這個申請的標準,你必須要讓它一致,不能說按照 A辦法可以申請,按照 B 辦法卻不能申請,這樣一般要來申請復飛的人,到底要按照 A 還是按照B?他要依照什麼樣的辦法?他不知道啊!我要說的是,這一個人是不是因為緩起訴的原因,我覺得你要讓它可以一致性,A 跟 B 你要想辦法讓它一致性,不能讓這兩個矛盾的規定繼續放在那邊,所以回去之後你們還是要討論一下,因為我看你們回去之後並沒有針對這部分討論啊!
陳參謀長忠文:是,謝謝委員指導。
林委員昶佐:另外,這個人因為個案的問題,我覺得你們既然已經有其他的原因可以去審議他可不可以復飛,那就按照你們本來的程序去處理就好了,不用在規定上面又去弄一個矛盾的規定,這樣子未來其他緩起訴的人要來申請的時候到底符不符合,他怎麼知道呢,對不對?我覺得到時候你們接到這些人的詢問時可能會不知道如何回答,因為未來一定還會有其他的案子,當他們來詢問時你們要怎麼回答?你說針對辦法 A 可以、辦法 B 不行嗎?不可能這樣回答他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