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委員衣鳯:現在我還想要關心,最近我們看到在澳洲對於 Google 及 Facebook 制定了一個對於自己在地媒體營收的部分,他們認為 Google 及 Facebook 要根據其新聞媒體的議價法,由當地政府做相關規範。當然 Google 選擇了合作,而 Facebook 則是不要。我很想要請問主委跟副主委,當我們在審議這些像 Facebook 或 Google 的時候,Google 或Facebook 會提供給政府單位相關的演算法嗎?以及他們相關媒體的收入或者是收支辦法?不然,未來公平會如何審理這些跨國媒體的相關經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