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委員香伶:這是桃園地檢署的事,跟你也沒有關係,但這是監察院監察委員很清楚提出來的問題。所以我想在今天有限的時間提問,之前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談過,那就是整個贓證物管理系統一國多制,目前我們看到監察院提出的糾正方向有四點,其中第一個是管理的方式一國多制,或者是保管的字號不同;第二個是稽核頻率不太一樣,上級法院跟檢察署沒有盡到行政監督的責任;第三個是大型贓證物庫房管理委員會運作不健全;最後是贓證物未依法銷燬、拍賣、變賣等等的問題。對於監察院的糾正,我不確定現在改進的狀況,但我們看到你們的基本資料裡面有做了一些改善,比如說有增加一個防竊的措施,為什麼要這樣講?剛剛就說到,連書記官都自由進出贓物庫,還去變賣等等,這真的是很離譜,所以你們現在大概有鑰匙不太一樣、分不同人管理鑰匙等等的作法,這是防竊盜的相關作法。再來是證物照片跟證物本身怎麼樣存檔,然後核對,這個我們之前在談基隆關毒品的時候好像也跟部長就教過,所以最後有提到,108 年你們要建置 RFID 數位管理的部分,想請教部長,現在跨機關之間對於贓證物處理數位化的進度如何?現況是怎麼樣?
賴委員香伶:當然我們不希望基層員警自己也涉案,所以用制度性管理比較能夠杜絕這個事情,今天談這個議題對於司法正義來講,包括被告如果有冤獄等等狀況,資料的取得、保存以及以後的審理,都是相當重要的制度性問題。我今天提出來這個是有一個建議,這是一位成大的教授將相關法規列出來,如果我們把採檢的尿液改成證物的話,其實在文字裡面發現可以一條鞭式的從一開始司法警察的取證,一路到保管,然後做最後使用等等的配套,在法規上是可以健全的。我想請問部長,剛剛提到的建置 RFID 數位管理需要修正法規嗎?還是既有的法規就已經夠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