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委員其祿:(12 時 53 分)今天的專題最主要是討論關於司法界的翁案及石木欽等問題,這個已經引起社會大眾的嘩然,尤其像中正大學最近又再做了一次司法與犯罪防治滿意度調查,對於法官的信任又跌得更低了,從百分之三十幾變成百分之二十幾,顯見國民對於司法有愈來愈不信任的現象。因為本席質詢的時間比較短,所以只就教一個問題,因為上個會期我們也通過國民法官法,我們承認這算是一個進步,雖然沒有達到民間希望的真正走向陪審,但至少是參審,也算勉強是改革 1.5,並未達到參陪審併行,也沒有達到陪審,當然我們認為這樣還是可以做一些事情。既然目前已爆發這些事情,我不知道在體制上,不管是司法院或法務部這邊有沒有思考過一個問題,未來在新的國民法官上路之後,當發生這些事情的時候,也就是我們要用國民法官的時候,國民法官本身在體制的設計上,雖然我們會說他們也經過甄試、甄選,也是 case by case,反而他們能夠避免發生像翁案的這些情形,因為以前就是職業法官自己的合議庭,所以只要賄賂這個法官就可以做這些事情。以後像這種重大案件,至少有一些國民法官參與進來,但是從翁案的這些啟發裡面,未來國民法官這個體制在走的時候,我們有沒有什麼機制能夠防止這種事情產生在國民法官身上,比如說國民法官自己被影響,或是另外一種情況,因為現在是參審這種概念,它是有職業法官、比較有權威性的,那這個有權威性的職業法官有沒有機會,比如他也是另外一個石木欽,然後也影響這些國民法官?也就是說,在這個體制上,我們等於是有點超前部署去思考一下,像翁案這樣的現象,未來如果國民法官法推動下去的時候,要怎麼樣不重蹈覆轍?我不知道法務部或祕書長有沒有先去思考過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