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委員致政:是,這就是大水庫理論,錢進來學校後,看起來不像在支付薪資,可是是左右口袋換來換去而已。所以我現在是指用這種方式針對學校獎補助調整,合不合理的問題。你們只是希望用這個方式嚇阻或勸阻學校不要聘這種老師,我覺得好像抓錯藥方,搞不好這個老師帶進來的資源更多,學校不 care 獎補助款,尤其可能是企業,甚至高科技業的老師在外面有更多的建教合作案,根本不在乎教育部的獎助,這個就不叫解決問題了。然後,受補助的對象不限於私立學校,所以你們針對私立學校是不公平的,部長,事實上現行條例中,有很多非學校之外的限制,沒錯吧?包括行政法人、政府機關捐助的財團法人、營利基金等等,現在問題就是標準何在?如果私立學校有 20%、30%是來自於政府補助,比財團法人還要高,所以並不是不能限制,而是標準要兼顧一定合理的比例,加上平等原則,所以它們可以限制,當然被宣布違憲後,刪除是一種方式,可是又回到這個政策目標及作法時,反而補助對象要更明確化、政府補助的比例及能不能適用,部長,沒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