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委員其祿:沒關係啦!部長,多數我們所詢問的部分,你們很多財稅官員的答案也都是歸類於其他收入。把這個列為其他收入,說實話,這就是我們在反映前面的問題,因為當時立法的時候真的沒有想到今天會有網紅經濟這種東西,所以我們把它歸類於其他收入,可是我也必須要講,其他收入其實就是比較概括性的,等一下我們還會在後面就細節來做討論,其實這還有徵稅上的一些困難。我必須給部長先看一個東西,桃園地方法院曾經有一個判決認為這個是薪資報酬,法院這邊其實另有其見解,他認為 donate 是會員贈送的金幣,可以折算為新台幣,所以這個應該是薪資。所以我就直說了,現在政府跟法院的裁判結果有時候也很奇怪,這個很難歸類,真的很難歸類,就表示它確實會有一些矛盾,可能一般都認為這屬於其他收入,但是法院判決認為這可能是薪資,所以是 case by case 的情況很多了。
蘇部長建榮:對,要看他跟直播平台的契約是怎樣簽訂的。
張委員其祿:其實這個東西 case by case 之後,也碰到一個大問題,就是減除項目,因為個人綜合所得稅十大所得類別區分得滿細緻的,這個很不錯,當時立法上就已經滿細緻了,而且很多扣除額都寫得很清楚,比如治裝費用、職業上工具支出等費用,都可以列為特別減除的項目,這些都很清楚。可是現在問題來了,因為其他所得的這個類別就是不確定的,其減除項目只有成本及必要費用,這在稽徵實務上就會出現問題,到底必要費用是什麼,也就是說,他們的收入被列為其他收入後,他們的申報真的還滿困難的,這個是我必須先指出來讓部裡面知道。因為其他所得算是概括條款,所以機關適用上很困難,另外在認定標準上也會不統一,所以在這裡我還是必須先將這個部分提出來,當然我們也知道這是因為後面發展出來的情況,所以只是先提醒部裡面,你們必須要針對這件事提出函釋,明確課稅的標準,你們不能把這個判斷都交給民眾自己去弄,或者是詢問你們也不清楚,有時候案子送到法院後又變成薪資所得。部長,這個部分請你們整個去思考一下,是不是應該要提出一個更明確的機制,畢竟現在新產業已經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