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好,我們都知道,判決書的內容一定會非常長,你們也在推審判白話文運動,這個新聞稿一定是濃縮版,或者是事後對宣判發表看法,也一定是取部分的精華,假如一個案件有 A、B 兩個事實,加上 C、D 兩個引用的法律,再加上一個 E 的行政處分,新聞稿裡面一定不可能把所有的盤根錯節統統都寫出來,你可能會只有提及到 A 事實跟 C 的法律引用,結果 B、D、E 相關的另外一個事實、另外一個法律跟另外一個行政處分沒有寫到的時候,也會讓人家在讀這個判決書跟這個新聞稿的時候會有落差,會不會?會有嘛!假如它又牽涉到比方說你講的這個事實,以後發現這是偽造,或者你引述的法律可能經過釋憲之後被宣告違憲,或者那個行政處分以後可能被撤銷,這都會引發再審能不能被參考的疑慮嘛!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