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椒華:時代力量黨團對於房屋稅條例提出的修正說明如下:為有效達成抑制炒作不動產、促使資源有效利用、真正實現居住正義之立法目的,時代力量的房屋稅修正條例是直接由中央立法規定囤房稅的累進稅率區間,主要規範對象為少數持有多數房屋的囤房大戶,並保留地方政府在條例所定稅率區間內,因地制宜決定具體稅率之空間。針對「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調降房屋稅率,追求「落實居住乃基本人權」的價值。此外,亦提案新增第五條之一,鼓勵釋出空屋滿足租屋之需求,進一步活化租屋市場,明定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者,或提供住宅給政府包租代管者,得申請於租賃期間酌減徵收房屋稅,且為防止以假租約規避並降低稽查成本,明定租賃契約應經公證人公證,才可得以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之 1.2%、最高不得超過 1.8%徵收房屋稅。為進一步促進居住正義價值之實現,提案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徵收之房屋稅,應提撥至少半數用於辦理提供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及承租住宅租金補貼。最後,針對台灣已經得到美國 CIA 認證為世界生育率最低的國家,能否經由這個警訊,希望政府趕快修正房屋稅、囤房稅,以提高國人的生育率。針對貨物稅第十二條之五的協商意見,時代力量為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並達成節能減碳之交通環境,延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之政策效應,然國內仍頻傳車輛駕駛人酒駕事件,故此稅務之優惠應僅限定適用於優良守法之車輛駕駛人,以達賦稅之公帄性。時代力量提案內容的主要特點尌是車輛購買之登記所有權人,如果於申請第一項或第三項之定額減徵稅款前兩年,有酒駕吊扣或吊銷駕照者不得減徵。車輛購買之登記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若於申請核准後三年內因酒駕吊扣或吊銷駕照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繳回定額減徵之稅款,以上說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