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委員震清:是呀!今天比如說有人掛 3 間公司的負責人,其中一間 A 公司被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排除,但他還是可以用 B 公司跟 C 公司來投標,這樣的話他若是掛了幾十間,你就沒有辦法約束他,因為他是負責人。所以我個人還是認為只要掛廠商的負責人、只要被限制了,不是只有罰廠商,我認為相關的負責人也應該要接受連動的處分,這樣我覺得才能要求到這一家公司的品質,因為他是負責人,這是我個人的看法。但是我希望公共工程委員會也能夠想出辦法,是不是真的不宜修法?我個人認為,是有朝向修法的必要,當然我覺得還是要回歸到專業,由你們去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