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你講的區塊鏈只是其中一部分,它也不能解決全部的問題,然後調查局的區塊鏈想要將數位證據或證物歷程全都建置起來,但也沒有涉及本席所提到的,從警察、檢調到法院法官的全套規範要一致,目前你們調查局那一套作法其他人都同意嗎?不知道啊。當然槍彈這些品項你們可以去建立 RFID,等你們 3 年預算使用完畢後就建置完成了,那數位的呢?首先關於電磁紀錄,在電腦、硬碟方面你可能可以扣下來,可是硬碟裡面的資料會不會經過篡改?有些連硬碟都沒有,例如是電子郵件,它並不是儲存在硬碟裡,這部分你要怎麼做?它連載體都沒有,這跟 RFID 能解決的問題其實已經差很遠了。或許數位證據的歷程能用區塊鏈處理,但也不可能確保數位證據中就是當時的內容或者沒有遭到竄改,而在司法審判中有人就會去提出並翻轉、改變案情,且影響最後的判決,我覺得你們完全沒有著力這一塊。雖然前面有委員問過但你們只有講到區塊鏈,他聽一聽還以為就只有這樣,但完全不是如此。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呂局長說明。
呂局長文忠:其實調查局在 2 年前就已經建立了數位證據區塊鏈的技術。
江委員永昌:但這只是一部分,並非從警察偵查到最後法官審判都依循你們調查局的,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們法務部可以會同警政署跟法院將相關規範制定出來,或是要不要提高到法律層次,它並非只是一個區塊鏈的科技技術而已,那只是其中一部分。因為今天刑事廳也有來,我們舉國外的例子,包括英國警察協會、美國國家司法研究院及國際標準組織暨國際電工委員會等,他們其實都有一套數位證物監管鏈的規範,其中包括鑑識用的儲存裝置需事先完成鑑識性抹除作業,以及存取證物資料的時候需使用防寫功能,避免事後被刪改;另外還有儲存空間配置的相關邏輯,否則儲存數位證物時還可能被分割儲存;此外還要有鑑識專用的軟硬體,以及用雜湊值的驗證值來與原始證據做比對。這些統統都要建立啊,不是你講 3 個字區塊鏈就可以結束,這差太遠了!而這方面規範是否要以法律或採其他方式制定,都沒有人談到,但我同意以 RFID 技術解決實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