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楚茵:好,在你們的分工裡面,如果他們有聯合的議價行為,公平會就會站出來,但我們都知道,如果是臉書或 Google 的話,他們在議價的過程中到底會派出什麼樣的人員來談判代表,這就非常重要了,以我目前的瞭解,這 2 家公司在台灣都只有一個辦公室,真正能夠做決定的人不見得在台灣,如果未來公平會要召開這樣的會議,他們所派來的代表層級夠不夠?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如果適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八款,內容產製業者可基於促進產業發展、經營效率,聯合提出要求數位平台公平分潤,但現在問題來了,這樣的法令夠不夠?這些平台是否願意一起來進行分潤的討論?這是第一個重點。第二個重點,討論的過程必須要有法的支持,針對法的這個部分,公平會是如何看待的?因為唯有法律的保障,這些跨國的大型公司才會照著做,這些跨國的大型公司聘僱了非常多的法律專業人員,因為他們最怕違法,現在我們只用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八款就能夠有效的讓他們上集體協議桌嗎?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及可以拿出來當談判利基的是什麼?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