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主任委員天牧:無論是投資還是融資,投資有機構投資人治理守則可規範,融資方面則有赤道原則和各銀行的原則可遵循,其實在做投資融資的時候,最後結果不見得是 Yes or No,還可以engagement 也就是議合,亦即銀行可以給被投資融資的企業一點時間去改變,其實有很多投資案件是有改變的,所以我不會以核准多少或不准多少為績效,而是銀行要與被投資融資企業溝通,勸使他去改變。
張委員其祿:其次,關於碳機制一事,當然碳權這件事也需要很高的互相搭配,過程我們就不用多說,我就直接進入主題。目前要走向的這個制度,最主要是我們還要去知道碳稅或碳費的制定,現在有兩個機制,一個是碳交易,一個是碳稅,對於這兩個機制,世界各國多數地方的選擇就是只找一個,我直白說好了,碳交易機制還是有點所謂的經濟誘因(economic incentive),碳費(稅)也算是經濟誘因的一種,但是它還是帶有比較強烈的 command and control,就是這種精神的政策工具,其實這兩者還是有點不一樣,而我們目前的制度看起來好像有點要兩者混行。另外,我們還要客觀地去計算每一家的碳權標準,現在各國對碳費(稅)的錢也不是很像,有的訂得很高,有的訂得很低,如果我們的企業真的要去做這件事,你們現在在大方向上是怎麼樣去思考?其實這是兩套制度,你們現在真的要混在一起做嗎?其次,你們要怎麼去計算碳權的標準?請署長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