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委員銘宗:沒有錯,在第九條有規定:「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所以最主要是第九條,比如說對媒體上架到 Google 上面要怎麼收費等等,這些都是問題,請問到現在為止,公平會對這 3 個媒體有沒有立案調查?
李主任委員鎂:我們目前對於 Apple 向開發商收取抽成的費用,或者是有沒有限制開發商要透過它專屬的應用程式,這一部分我們有在調查。
曾委員銘宗:只有蘋果,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鎂:是。
曾委員銘宗:那這 3 個還沒有,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鎂:對 Google 我們過去也有做一些查處,相關的調查都結案了,有一些行為我們認為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