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委員香伶:假設我是自然人去承攬,我去做了外送的工作,難道我自己就不能夠再去接其他的承攬,包括廣告的小承攬嗎?會限制到完全嗎?雖然我是自然人去承攬,但在契約履行過程當中,我難道完全不能再去增加其他收益的方式嗎?這是一個問題,所以我希望公平會接受我今天的檢舉去查查看。再來,這就是一個實質的問題了,他們的契約裡面有講到,廣告部分未符合項目有四項,比如說,品牌大保溫箱沒有完整露出所有品牌識別,也就是說,這個是 foodpanda 的箱子,是粉紅色且有一隻很可愛的大熊貓 logo,如果我在旁邊放了一個閃亮亮的 LED 燈,寫上如果要修繕水電請洽這裡,並放上自營修繕的小小 logo,這樣子是可以由我自己作為承攬人來決定,還是事事要受富胖達公司契約的規範?這件事情影響到我的生計跟收入,我今天跟您提出直接檢舉,請你們去瞭解看看。至於其他部分,我就不再細究,主要是這些外送人員一天跑下來收入也不多,其生財的工具,摩托車是自己的,箱子要跟它買,衣服要跟它買,買斷之後,我著裝去執行職務,可是如果我在身上放一個小小的 logo 來賺廣告費,為什麼它可以限制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