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很好,因為你們的報告裡面沒有提到,我特別引用法務部廉政署今天的報告,裡面有特別提到,公務人員除應遵守行政中立法第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包括公投之提案、連署及投票),所以職銜名器,剛剛部長講得很清楚,不可以用他的身分,不管是在自己的臉書、別人的 LINE 群組或是他個人的 LINE 去轉傳,是不是不可以?
周部長志宏:不要具銜、具名。
鄭天財 Sra Kacaw 委員:不要具銜、具名。當然另外一個就是不能在上班時間,對不對?沒有具銜、具名,也不能在上班時間,對不對?所以這個部分要多宣導,因為現在很多,你去看他們的臉書、相關人員的臉書,上網就有了,我們常常在 LINE 的群組就看到了,我不指明是誰,你們要去宣導,好不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