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為洲:好,我今天要跟你談這個事情,就是到底你們能不能用預算去做廣告?不管是支持四項公投的正方還是反方,我跟主委講都不行啦!你要去跟中選會登記為反方的代表,才能為反方做任何的宣傳或廣告,而且處所也要登記,這在公投法第二十條有規定。比如我是反萊豬的正方,我是當然的代表人,因為我是領銜人,已經送到中選會,我是當然的正方代表人,因為我是領銜人,連署通過了。但是反方是誰呢?這要登記的,要去中選會登記,不然反方是行政院、原民會還是某個團體?豬肉進口商可以說他要當反方,可以說他們認為萊豬沒有毒,在容許量之內就 OK,為維護他的利益,他要當反方,他認為 OK 的,那他可以去登記申請,而且不只一個人,正方代表和反方代表都不限定只有一個人、一個單位,但是要去登記。另外,諸如成立反方辦事處、募款、開類似政治獻金帳戶等等,這些都可以做。主委,你如果是政務官,老實講,你如果是利用下班時間去宣傳,四項公投你要當反方代表,這 OK,你用下班的時間去做是 OK 的。不過登記辦事處是不能登記在行政院或原民會,這在第二十條有規定,公家機關不行,當然投票處所也不行,如果把投票所當作正方或反方辦事處,這會誘導投票。另外有規定學校和公家機關都不行,但是一般民間團體的辦公處所或政黨的各地服務處或黨部都可以當作正方或反方的辦事處,前提是都要去登記。我拜託主委一件事,回去把公投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看清楚,另外還有一個實施辦法。公投法第二十條主要在說明正方、反方要如何成為正方跟反方,包括辯護、募款、設辦事處、宣傳,這些都有規範。我們是法治國家,你要當正方,你是政務官,你要到原鄉部落去宣傳不要反萊豬,這可以,但是事務官不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