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委員申翰:我們看到幾種狀況,其實案例上滿常發生的,之前有滿多受暴者求助 NGO、也向我陳情。第一個案例,一對同性伴侶 A 與 B 有一個小孩,但 A 的姊姊看不慣他們的同性婚姻或同性戀,所以對 B 其實很有敵意,不斷打電話、不斷跟蹤、不斷騷擾,甚至要求 B 離開 A,要 A與 B 脫離關係,不然就會向全世界昭告 B 的同性戀身分,給 B 好看。這是真實案例喔!B 其實只能向 NGO 求助,NGO 也找了社工給他,可是社工跟他說,根據現行家暴法,B 與 A 的旁系血親並不認定為姻親關係,不符合家暴法中家庭成員的定義,所以沒辦法聲請家暴令。部長,像這樣的狀況你有沒有聽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