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委員思瑤:沒問題,我對於修法的一些看法,不管是你們院版的研議過程或者是下午的討論,我有幾個建議跟新思維。現行是聯立制,也就是實體跟虛擬現在是七比三左右,是共計一個管銷成本,最高 12%,如果虛擬超過 50%就降到 10%,這是現在的聯立制,你們可以去考慮看看如果用並立制的方式,也就是因為實體投注和虛擬投注的模式不同、經營成本不同,是不是可以分別訂定合宜的銷管比例?我覺得你們可以思考這個方向,這是我拋出來的第一個思維。第二個思維是能不能用級距制?我們都知道規模經濟的理論,大小經銷商銷售金額不同、銷管比例不同,也就是它的成本和生產規模不同的時候,其實可以讓大小經銷商分流,你知道嗎?也許可以用級距制的方式來讓分潤訂定不同的比例,這是我左思右想提出來的兩個修法方案,我想您沒有辦法在這裡馬上提出 Yes or No,但是我希望能夠往這兩個方向思考,能多一些更flexible 的修法研議。再來,我很在乎的就是我剛剛說天秤的兩端,另一端就是全民運動能不能夠均享運彩收益的分配,現在看起來,以明年度運發基金的預算來看,運彩的盈餘投入一樣是失衡的,八成在競技、兩成在全民,如果以體育的總預算來看,也就是用公務預算加運發基金,也是一樣失衡,是七十五比二十五,全民運動只分到 25%。所以我一直認為天秤的兩端,雖然這些 stakeholders的運彩事業的獲益當然重要,可是對於全民運動的分配,我認為你們要檢討,好嗎?因為時間有限,我把其他的部分論述完。對於弱勢和退役運動員的促進就業,如果在未來實體是萎縮的話,也許你現行僱用四人以上可能要調成三人以上,這個也是要思考的事情,好不好?我做出提醒,請你們提供現行 1,600 間投注站,僱用四人以上的占幾間,包括進用退役運動員的有幾間?數據請提供給本席。最後一個提醒,我一直在說 OMO 的趨勢,即虛實融合的趨勢,就是我們需要善用動滋券的消費行為進行去識別化的蒐集,加上運彩虛擬投注者這些會員本身的 Big Data 可以交相建立,來達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九條所要求的,即應當打造黃金運動的產業統計資料庫,現在沒有在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