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委員其祿:今天我更關切的課題還是理專這個問題,這件事剛才好多委員都已經垂詢,我也不多說。現在不是只有民間銀行有,包括公股銀行也有,這些事太多太多,前面委員都問了,我也不再逐一而說了。我們看過去的裁罰,我有整理,近5年,從2017年一直到2021年,按照銀行法會有一個裁罰的標準,大概就是200萬元到5,000萬元,請教主委,每一個案子當然是 case by case,我們也承認,但是平均來看,過去裁罰大概都是400、500萬元,後來2021年這一件一次就3,000萬元,比較高一點點,也就是說,這個準據或裁罰的標準不一致,因為前面的裁罰大家都覺得有點過輕,對於這部分,主委怎麼看?或者說,到底怎麼樣是一個比較好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