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委員顯智:沒錯,arbitrary arrest and detention是指任意性的逮捕和拘留。針對像這種非法徵收的人、其他的民權侵害者或者是個人,它都是用這樣的方式恣意監禁和恣意逮捕。所以美國國務院2021年越南人權報告中就提到,這始終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部長,你剛才翻譯得非常清楚。我們要講的是,Human Rights Watch國際人權組織人權觀察亞洲副主任Robertson也說,在涉及到越南政府時,任何的公正程序是不可能發生的,因為越南政府不可能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合作。這表示如果現在這些受害人要提起訴訟,他拿委任狀去給越南政府去做任何形式的認證,不管是外交部或是它的公證處,基本上這個受害人就會馬上被察覺,他的下場就會很慘,已經有很多前例了。禮拜五有開過一個記者會,天主教河靜教區前主教阮泰合的說法是當時那些受害人提出訴訟,但是當事人的陳情不但沒有被當地法院受理,而且受害人在進行申訴的同時,還遭到警方的殘酷鎮壓,這其實都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這個事情。所以他的重點是,在越南要去申請公證這張委任狀,我們在台灣覺得很簡單,但是在越南的具體狀況是,如果你這樣做了,會導致入獄、受苦,甚至家破人亡的狀況。部長,請問是否可以重新評估越南人權問題對越鋼案委任狀文書驗證的影響?請外交部提出如何以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為基礎,擬定一個確保當事人的人權自由與人身安全的文書驗證處理程序。請你們去想出一個方式,並在兩週內向本席辦公室及委員會提交一份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