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靜敏:事實上,韓國就有Special Law for rural health care,這是法條上鬆綁的部分,我剛才為什麼要請醫事司也一併過來,其實就是想提供這樣的建議。針對偏鄉的照顧,其實護理人員法針對執業和歇業都有很明確的規範,而這個規範的流程對於偏鄉的執業護理人員真的很不體貼,我們就以貢寮為例,必須先去公會登記之後,再到衛生所登記,然後才可以開始執業。從貢寮到公會再到地方,來回大概就要五個多小時,光執登就要花上一整天的時候,而且沒有薪水,為什麼要這樣勞民傷財?如果他不小心要歇業的話,還要再回到原本的貢寮去做這件事情,然後才能夠完成,所以根本是勞民傷財,為什麼我會說這是傷財呢?因為如果30天內沒有完成的話,就會被罰款。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要比照社工師,以台北市為例,只要用紙本寄送或線上申請就可以完成執登,為什麼護理人員沒有辦法這樣做呢?其實法令根本沒有問題,是不是可以請部長去和地方溝通,讓他們的執登及核對可以在線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