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宜瑾:是。透過分享這首詩,我想談的是「積極同意權」這個概念,如果未經他人同意,偷吃別人的披薩是錯的;那麼未經他人同意偷摸人家的身體,當然也是錯的。可是在這次性騷擾防治法的現行版本中,我們卻看到不一樣的邏輯,在這次現行的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是如何定義性騷擾這項犯罪?第二條目前的現行條文,性騷擾指的是「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這句話是相當具有解釋空間的,因為究竟何謂違反其意願?被騷擾的人如果默不吭聲,算不算違反其意願?如果加害人主張受害者在整個過程中也有生理反應,算不算違反其意願?我們想吃一片披薩必須經過他人的同意,那當我們要碰觸他人身體的時候,是不是也要經過他人的同意?所以如果是這樣的話,本席在這次性騷擾防治法提案版本的第二條中就明定,所謂性騷擾指的就是「未經他人同意而對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我覺得唯有這樣的明定,我們才能讓「only YES means YES」不僅只是一個口號,還能對受害者有最實質的保障。我剛剛跟院長提我所提版本這樣的概念,不曉得院長的看法怎麼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