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委員欣盈:對於數位醫療的優點與發展其實衛福部也非常的認同,不過主要我們的癥結是在衛福部目前已經在各個作用法框架下研議,本席則是提出一個以專法整合的方向。本席提出訂定專法其實有兩大理由,第一個理由就是相關的法規散落在各處,整合非常不容易,而且修法的程序相當困難。衛福部的書面上報告也提到,法規包含醫療法、各醫事人員法、藥事法,還有醫療器材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修法難度高,並且非常耗時間,所以以專法一併處理多項法規整合會更適當。第二是參考再生醫療法的概念,以專法完備相關法規。同樣的,生技醫療產業發展條例推動的再生醫療,行政院也提出了再生醫療法草案,以專法作為完善規範,數位醫療同樣也具備特殊性,也牽涉民眾的健康、個資管理、法制以及醫療效益的沙盒、產業政策推動等,應額外制定專法更能完整規範。還有,本席提的數位醫療條例裡其實有包含四大方向,第一是產業政策推動,第二是資料權益保障,第三是遠距醫療照護,第四是數位醫療監理沙盒。首先,在產業政策推動的部分,由於數位醫療涉及醫療產業、數位個人資料等面向,需要跨部會的合作,並由我國生醫產業發展,並考量癌症防治法等相關行政院設的責任職務的組織編制條文,要求行政院召開數位醫療健康政策發展評估會議統籌相關的政策,並且希望要求主管機關應針對數位醫療的輔導以及審核設定專責單位,提高績效。同時也希望確立醫療不是成本,而是投資的精神,建立以健康經濟學為本的效益評估機制。其實在美國有一個Center for Economic and Policy Research(CEPR),它在2023年跟麥肯錫做了一個報告出來,也說美國在近五年來會因為數位醫療跟AI醫療省下5%到10%的政府支出,就等於是2,000億到3,600億美元的成本。所以這個數位醫療對不管是開源、節流或是鼓勵新創等等是相當相當有幫助的。再來參考目前社會上主要的疑慮,數位醫療發展必然是會涉及個人健康資料的利用,因此本席在提案中也特別針對第四章的健康醫療利用與保障訂定相關的規範,為了確保個人個資的保護也特別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即將成立的個人資料保護機關,共同制定有關個資利用的規範,並且規範民眾資料使用揭露以及退出的機制,確保民眾的權益。此外,考量到數位醫療牽涉大量的個資資料,本席也強調數位醫療發展絕對有必要立基在個人資料以及資通安全的基礎上,所以為了確保數據的使用是在很周全的保障制度裡,本席其實在經濟委員會以及交通委員會分別提出個資法以及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目的就是要推動很健全的,讓數位醫療發展能建置的基石。為了要建立更全面的、無間斷的所謂seamless health care醫療照護服務,本席也提到,針對遠距醫療、照護以及藥事進行相關的規範,並尊重專業,讓相關的公會能依照本身的職能以及專業,認為不適合遠距進行的事項能夠排除或是擬定特別的規範。此外,其實在條例裡有提到兩個沙盒的設計,分別為監理法制沙盒還有臨床效益沙盒。監理法制沙盒的部分,目標是提供政府能調整數位醫療相關法規的實驗場域,譬如說,新加坡在2018年的時候就進行了沙盒實驗,作為後續修改醫療法規的依據。再來就是健保沙盒的部分,這與衛福部目前在擬訂中的暫時性給付概念不謀而合,透過新藥或是療法先給付,事後再進行效益評估的部分,是篩選出具有醫療效益使用的產品,藉由法規明文化的規定,讓醫療沙盒能更促進醫療科技的創新。最後,本席想要強調的是,醫療數位法制的完備是醫療機構、病患以及相關產業的共同期待。本席在6月13號曾召開數位醫療發展條例公聽會,除了有藍綠白的委員跨黨派響應以外,許多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也發聲,他們的回饋在這本數位醫療條例公聽會裡頭都有提到。10月23日我也前往成大醫院實地考察數位醫療的狀況,也接受到第一線人員對法制完備以及提升政府重視的急迫性。我在11月4日的時候也收到藥師跟醫師的聲明書,也顯示這個議題是大家非常急迫的,複雜性也相當地高,也希望能有個專案辦公室來處理這個事情。當各界都呼應需要加速數位醫療的推動時,主管機關也應該更積極地回應、推動,以確保台灣的醫療創新可以永續。為了台灣人民的健康福祉,而且為了台灣下一個護國神山,像剛剛經濟部也有提到Frost&Sullivan 2022年的報告,也顯示說在全球數位醫療的產業裡頭,它是有兩千億美元以上的market scale,而且成長的速度也相當地快,也希望大家一起從台灣廣泛地思考,能讓我們大家勇敢踏出這一步來,謝謝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