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委員思瑤:好,依據我們非常多的大法官釋憲都告訴了我們,check and balance,憲法機關之間是權力分立、平等相維的,我想在新國會上路的時候,我們作為憲法的解釋機關也應當來捍衛這樣子的權力分立的重要原則跟價值。第二個問題,也是今天、也正在此時此刻,我剛剛在隔壁的內政委員會,我赫然發現有在野黨委員原本有提出一個臨時提案,但目前是暫擱,但是也是有憲法方面是否合宜的問題想就教於您,針對金廈海域的意外事故,有在野黨的委員在立法院提案要成立調閱專案小組,也就是要以立法權來介入、來進行一個調閱的偵辦,那我想就教於我們祕書長或者是我們憲法法院書記廳楊廳長,您是這方面的專業,針對任何一個檢方偵辦中的案件,立法院得以來成立調閱專案小組,用立法權來介入司法檢調的權限嗎?這應該是簡單的ABC問題,請祕書長。
吳委員思瑤:有非常多的解釋,但我認為非常需要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憲法的運作原則,透過司法院的專業人員、祕書長還有廳長釐清,我們必須把憲政運作的原則搞清楚,否則國會會鬧了笑話。釋字第729號非常清楚地解釋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溯,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換言之,廳長您點頭嘛?所以你要補充說明釋字第729號的精神,如果立法院通過這樣的臨時提案要成立一個調閱小組,針對檢調在偵辦中的案件,Yes or No?可以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