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委員思瑤:(10時27分)謝謝主席。部長、法務部的同仁,大家好。我是思瑤,我是來法制委員會這裡學習的,如果有任何發言不夠精確,大家隨時指正,我們理性對話,我跟每一個部會都會用這個當開場白,我不會說你們藐視國會,大家放心,言所當言、為所當為,這是我們每個人的職責,包括我現在拋出來的議題,我也是言所當言、為所當為。推動反歧視法或平等法,Yes or No?這是我今天就教於大家的。我想先問一下部長,這是發生在我自己選前的一個傷害事件,就是楊志良前署長去站台的時候就說:「吳思瑤快五十歲了,不可能生,就要絕子絕孫了?」請問這樣的言論是不是涉及了歧視?
吳委員思瑤:好,部長回答的是發生在哪些場域?如果說以現在,我剛剛提供的是幾種歧視的樣態,事實上歧視的樣態無所不在,包括對於語言是一種歧視,過去說台語要罰錢,對不對?對於宗教會有歧視,對於黨派會有歧視、對於你的出生地、對於你的性傾向、對於你的年齡、對於你的容貌,常常我們會被講胖瘦美醜,包括對於各類的職業現場都有各種歧視,所以歧視是非常多的。台灣過去對於歧視的法規是散列在各法,沒有一個一致性的原則,所以台灣為什麼需要我在這裡倡議,我們需要一部反歧視法或者是稱為平等法,有幾個理由:第一個,讓人權條約國內法化,台灣從1970年簽訂了「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國際公約」開始,我們陸陸續續簽訂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在的告訴我們台灣要跟上世界聯合國的人權倡議,包括3月21號快到了,是聯合國訂定的世界反歧視日。在3月,我很有把握3月可以在這裡跟大家討論,如果讓我們的反歧視法或平等法的訂定能夠往前推一步,我認為非常有意義。第二個理由,台灣為什麼需要一部反歧視法?也正是我們要推動SDGs18項聯合國國際目標,大家都在遵循的,當中的第10點就是減少不平等,而這個減少不平等就來自於人跟人之間的不平等要消弭,乃至於國跟國之間的不平等要被消弭,所以回應國際,也回應台灣社會的現況,討論反歧視法或者是平等法,我認為此其時也。也跟部長報告。我整理出來台灣的反歧視條款是散列各法的,現行的法律是欠缺一致性的,當然,我們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都是思瑤過去很努力的,我們也修訂完成了就業服務法規範的18個項目的歧視禁止;入出國及移民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對於反歧視條款都有清楚規範,但是散列於各法。我跟你分享一下國際的經驗,加拿大人權法案於1977年就訂定,其訂定源自於世界人權宣言,它規範了歧視項目、歧視方法,透過騷擾或傷害,對於哪些生活領域,可能在職場、僱傭關係,或在各種服務的提供上都會面對被歧視的可能,所以它在組織上透過立法去反映在他們組成的加拿大人權委員會。看看德國,德國2006年整合了很多法規訂定了平等法,其歧視的樣態、歧視方法,歧視會發生的生活領域都非常清楚的兼顧,而且他們組成了聯邦反歧視局。英國2010年的平等法更進步,甚至納入了性別重置,也就是變性人也不能被歧視,英國回映在組織面向成立了英國平等及人權委員會,從2006年先訂定平等法,到2010年進一步有一個第二版,2.0的平等法。再看看瑞典,它把9部像台灣散列各法的反歧視法融合成一法,2008年瑞典的反歧視法上路了,他們設立的組織是平等監察使。我們鄰近的好朋友日本,2016年有一個全國性的消除仇恨性言論法,這是中央法規,我也看到國際期刊指出,2020年川崎市地方市議會進一步透過地方市議會的立法,訂定川崎市的反歧視條例,經勸告命令,如果說不聽,勸告無效,6個月內三度違規可以公開這個歧視者的姓名資訊,然後進一步刑事告發,最高可處50萬日元。因為日本跟我們比較近,也比較接近2020年的新法,我花一點時間來論述。我講了這麼多都來自於哪裡?部長,第一個,台灣已經有立委提案了,而且是不分黨派,國民黨有反族群歧視法,民進黨也有族群平等及反歧視法,已經有4個委員的提案待審中,但是他們是focus在種族的歧視面向,很多都是原住民族委員提出的。反歧視法在台灣,我剛剛整理的東西就是你們這一本,法務部2019年跟中研院合作的,我裡面有密密麻麻的筆記,所有的PPT都來自於我詳讀你們的資料,你們甚至訂出了67條的具體條文,你們在組織面還主張中央主管機關要成立行政院平等處,地方主管機關是各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要成立平等委員會,監察機關、監督機關是國家人權委員會。建立禁止制度包括救濟途徑、罰則機制、標準如何定,你們都細緻的做到,包括需要保護的歧視面向,你們都列了。除了法務部在做,我們的人權及轉型正義處也有反歧視法的進展,他們開了好幾場公聽會,我都有蒐集這些資料,所以台灣政府不是沒有準備。陳建仁院長在回答委員的質詢時也承諾,他在去年上個會期接受質詢時承諾這個會期要送出行政院版本的反歧視法,但是他是聚焦於原住民族的種族反歧視,然後責成內政部去談。現在就是個問題了,我們有內政部從種族歧視下手的種族歧視法律、反歧視的法律,還有法務部你們自己做好調研的,我如果沒有給你們壓力,沒有提出這個提醒,很可能我們就優先去走內政部那一條。可是這是一個機會,我們可以擴大對於各種形式的歧視,all in one以一部專法來處理,否則內政部去處理種族歧視的,性別的放在性別平等三法裡面,我們又回到一個散列的困境,主管機關沒有辦法整合,社會的共識也沒有辦法趨於更強大的一致性,所以這是一個機會。部長,我今天提出來的倡議,你認為法務部要不要更積極地去研議,你們有的委外研究,跟你們已經有的具體版本,要不要跟內政部談談,要不要跟人權平等處談談,你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