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培瑜:好,謝謝署長。接下來這個可能是我們大人的疏失,但是造成孩子的犧牲喔!這位選手是在2023年參加亞洲短道競速滑冰錦標賽,當時這是正式的國際賽事,他還拿到了青年男子B組500M的金牌,很棒!對不對?但是回到台灣,他還寫了信到署長信箱,當時你們署長信箱的回答是,給獎的項目是Junior A /15歲到18歲,而這個選手當時的組別是 Junior B /15歲到16歲,因為不是Junior A,所以不能給,看起來好像我是在講奇怪的事情嗎?再往下看,我們有回過來查這個相關資料,為什麼這個孩子跟家長要去爭取呢?因為這個賽事是在2022年,它把青少年組用年齡細分為Junior A跟B,而這個A、B不是等級,它只是分組名稱;回到當時國光獎章給獎辦法,那個時候還沒有拆分,所以其實是把15歲到18歲都放在同一個敘獎的範圍,所以也才會出現明明16歲的這個孩子,他是符合原來設定的年紀規範,可是因為大會的分組名稱修正,體育署不願意給獎。可是我們回過來看給獎的這件事情,本來單項協會在選手資格送到全國體總審查小組的時候,第一關形式審查時這個小孩被刷掉了。再來,這個案子根本就沒有被全國體總送到國光獎金的初審會議上,也就不會進入體育署的複審會議,所以對於審查結果不服這個事情,選手跟家長都沒有辦法進行訴願救濟,也就沒有辦法進行審查,可是協會其實本來應該要為選手做更積極的爭取,不是嗎?其實這個孩子絕對不會是個案喔!之前2013年WBC棒協也是沒有把這個比賽納入國光獎章的敘獎賽事,當時體育署的態度是說從寬處理。再來,這個孩子的個案目前是無涉獎金,他只有獎章,其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鼓勵性質,但這中間發生了一連串剛剛講的事情,難道我們政府不能給孩子多一點的鼓勵嗎?我剛剛說這無涉獎金,他只有獎章,政府真的不能給這個孩子或是相關的選手覺得有更積極的感覺,就是台灣的政府有為他們做非常重要的後盾?請署長說明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