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林月琴委員,因為您剛有講到我,所以我也跟您稍微說一下。您剛很在意第三人懷孕這件事 情,但是在許多執政黨委員的版本裡面有一個 A 卵 B 懷,A 卵 B 懷也算是第三人懷孕,尤其現 在離婚率,台灣是亞洲的第二名,臨床上也會發生他們在做人工生殖懷孕,懷孕到一半的過程 就不開心,有離婚的現象;當他離婚以後,這個 A 卵 B 懷是不是你所定義的第三人?這個也是 我說有點難以脫鉤的原因之一,您可以稍微思考一下,因為這就是符合您剛一直很 concerned 的 第三人,而這也是臨床上真的會發生的。如果你要討論這個,其實他們的代理孕母草案,對於 代孕者的規範,不管是 BMI、年紀、生產經驗等等,遠比 A 卵 B 懷,對於這個 B 懷的人,我不 知道大概嚴格幾百、幾千倍吧!所以是不是這個 B,也是需要列入您保障的 criteria 裡面?我覺 得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