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偉翔引用歐盟 AI 法案及美國相關政策討論,強調「proof of human」技術的重要性,並建議台灣在數位互動、公共討論、政府服務及數位投票等場域推動此技術,以維護民主與社會信任。
廖偉翔主張政府應積極投資 AI 基礎建設,推動創新合作與人才培育,包括研發補助、多元治理架構及國際合作,並參考歐盟、南韓及加拿大的 AI 政策中心或監管機構模式。
廖偉翔提出四大 AI 治理重點,包括風險管理與分級機制、個資隱私保障及繁體中文語料訓練以維護文化主權,以及法規彈性調適以同步技術發展,並舉例台灣曾發生網紅合成不雅影片事件以說明違法濫用的危害。
廖偉翔呼籲人工智慧基本法應兼顧發展、風險、權益與國際接軌,並強調基礎建設的重要性,期望立法院廣納各界意見以制定現代化法制,使台灣在 AI 時代穩健前行。
廖委員偉翔:感謝今天的主席葛如鈞委員。我今天來到這裡很興奮,也很感動,因為今天是 AI 基 本法立法的一小步,卻是台灣 AI 發展的一大步,我也蠻認同剛剛秘書長所說的,成為最會用 AI 的國家。其實隨著 AI 生成的內容,我想所有的人類可能面對 AI 都算是幼稚園的狀態,還是一 個幼稚園的小朋友,到底應該怎麼應用、規範等等,我想要從今天的基本法裡面找一小段出來 ,表達我其中的一個建議。第一個,隨著 AI 的生成內容日益逼真,包含 Deepfake、深偽影像、 AI 聊天機器人等等,就會導致一件事情,人類跟機器生成行為之間的界線越來越模糊。尤其是 新一代的 AI 機器人,可能以前所未有的真實感模仿人類的語言、外貌跟互動,這不僅是影響日 常的數位互動,也可能威脅民主的進程、公眾的信任或者是國家安全、社會凝聚力。其實可以 看到現在有很多所謂的 AI 生成內容不斷在散播,或者是在網路上面到處亂發酵。有些時候我們 自己也可以看到很多的社群媒體帳號,但他到底是不是真的人呢?現在可能還相對很好分類, 一進去看到沒什麼朋友,也沒什麼貼文,卻亂發一堆訊息,你大概可以分得出來,可是隨著 AI 技術的發展,可能越來越沒有辦法分辨、越來越扭曲。所以我認為如果沒有一個可靠的機制, 可以驗證數位空間中的人類身分,我們的民主社會或者是台灣可能面臨在 AI 的驅動下,有廣泛 的操控、詐騙或是冒名頂替跟公共論述的扭曲。 大家都有講到 AI 基本法的面向很廣,我想要從中間挑一個東西,應該是政府可以去推動的, 就是我覺得應該要設立明確的人類驗證機制,這種技術必須要安全、尊重隱私,可以有包容性 而且民眾易於使用。概念上就是要人機區分,透過人類驗證,我們可以區分人類跟人工智慧系 統,也確保數位空間的可信度,防範錯假資訊跟維護民主、社會穩定。在國際上,譬如歐盟的 AI 法案,美國也都已經開始討論相關政策,即所謂的 proof of human 就是人類驗證的技術,那 就是在強調在數位互動、公共討論、政府服務、數位投票或是內容驗證場域,應該有區分人類 使用者跟 AI 系統的關鍵方向,才可以維護民主跟社會信任。具體來說,國家應該推動能夠區分 人類使用者跟人工智慧系統技術發展的應用,確保技術數位互動的可信度。這些技術應該兼具 安全性、隱私保護性、包容性跟易於存取,以保護人類尊嚴,防止操控並維持數位公共生活完 整性,所以未來我的立法版本也會把這個部分納入,我認為這個東西應該是一個比較有別於目 前大家討論的區塊。 剛剛也有講到身邊的例子,譬如我自己在從事民意代表的過程中,也希望服務可以更 AI 化, 或許透過各種應用讓我的選民 24 小時都可以接觸到,所以我也曾經想過,是不是選民服務系統 可以跟所謂的 AI 結合?可是就像我剛剛說的,它就會面臨到很模糊的問題。所以這就是我覺得 實際生活中可以去思考的,也可以跟「最會用 AI」的這個方向相互呼應。 除了人類驗證的原則之外,當然在 AI 治理上還有四大的推動重點:第一個是創新合作跟人才 培育,政府應該要積極投資 AI 基礎建設,提供研發補助,推動人才培育跟素養教育,建立創新 實驗環境,促進公私協力跟國際合作。比如多元的治理架構、跨部會的協作也很重要,像歐盟 有設立歐洲的 AI 辦公室、國家監管機構,南韓、加拿大也都有國家的 AI 委員會、AI 政策中心 或是 AI 安全研究院,統籌政策跟技術指導等合規監督,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重點是風險管理跟 應用負責,就是建立風險分級機制。因為剛剛也有很多先進、前輩提到相關的,所以這個部分 我就點到這裡。第三個就是權益保障跟資料的利用,剛剛前面我有提到所謂強化個資隱私的保 障、推動資料開放共享,特別鼓勵繁體中文語料的訓練,維護文化主權,避免 AI 模型過度依賴 境外資料。第四個就是法規的調適跟業務檢視,像加拿大有強調法規的彈性,正如我剛剛所說 ,現在面對 AI 大家可能都還是幼稚園的狀態,所以保持彈性很重要。根據 AI 技術發展持續調 整安全義務,像日本的 AI 法案可能以原則性的規範為主,目的也是保持政策的調整空間,政府 當然應該要持續檢討主管法規,確保法制跟技術發展同步,建立 AI 應用負責機制,防止違法濫 用。剛剛也有提到 AI 這個工具非常強大,它可以是很好的工具,也可以是很好的武器來破壞人 類社會。具體的案例譬如台灣曾經發生網紅將知名人士合成不雅影片的案子,活生生的違法使 用,當然包含詐騙也是大量的,所以這部分非常重要。 我最後結語一下,人工智慧基本法是台灣邁向 AI 治理創新發展的重要里程碑,所以我剛剛提 的,希望可以納入人類驗證的原則,讓台灣在 AI 的時代,能夠更維護我們的民主、信任跟社會 安全,而且確保人類的獨立性跟人類的尊嚴。除此之外,前面也有提到其他國家的狀況,所以 仍有許多部分我們可以持續滾動調整,在制度上我們國家也應該可以多多參考。所以也必須承 認,台灣在 AI 研究發展措施跟治理制度建置的領域也都還有不足。 人工智慧基本法其中的「基本」兩個字,我覺得也能呼應我們的確還走在地基建設的階段, 程序上,我們當然是先求有再求好,但是我們心態上也要知道,這個階段如果沒有把基礎打好 ,對於未來的發展跟治理會有巨大的影響。所以今天很感謝召委安排這個公聽會,我們也期待 立法院能夠廣納各界的意見,制定兼顧發展、風險、權益跟國際接軌的現代化法制,讓台灣的 AI 時代可以穩健前行,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