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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2
資料來源
一、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惡化、極端氣候之多樣性災變頻繁發生、國際2050淨零目標與國家淨零轉型之達成,行政院全力推動國際環境法體系國內法化與本國環境法體系之健全,為實現國家重大政策一體化之目標,有關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法規抵觸之處應予檢討、修正、廢止,「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有關規定已明顯與國家政策牴觸,並與中央法規及本市各等自治條例形成衝突,為維繫我國整體法律體系之一致性,該管業務應配合國家政策之推動,回歸由中央與地方各有關該管機關統一管理。二、維繫城市緊急應變抗災之能力與韌性。政策擬定與實施應有防範未然與超前部署之視野。有鑑於此403花蓮7.2級大地震對台灣各縣市所造成之傷害與挑戰,災難應變與抗災韌性(disaster relief and capacity of resilience)為中央與地方共同之施政重大議程已更需予以正視與推動,以期於不可抗力之災變發生之時,中央與地方皆能在最短時間內減少與避免人員傷亡,並加速受災區復原,民生用水供應乃國家於重大危難之時,與供電同為國家存亡之核心,現況加水站之普及情況,恰為台灣特殊地理位置、災難應變與抗災應變、國際情勢之所需,其存在性有重要社會功能與價值。三、「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與中央及本市各管法規衝突競合,應以中央各部會所訂母法與地方各職權機關所依循訂定之子法為依歸,維繫行政一致性之原則,該法應予廢止,回歸各業管機關依法定職權管理。四、維繫一國整體法秩序之重要性。台灣為民主創新型國家,法治國原則乃民主政體運作之核心,法秩序之混亂,將導致政府運作與人民依循之無所適從,對於整體投資環境之影響,恐讓本國投資人與民主先進國家之潛在投資國卻步,其中國家整體所必須付出之經濟成本與社會成本非可計量。
送大會公決。
不予同意。11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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