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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31
資料來源
1、當前實施「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第十一項條文之內容:教師每學年之進修時數,應符合教育局所訂最低時數之要求,並於每學年末提交研習證明,由各校教務處會同人事室共同檢核,並將檢核結果績優者,由各校酌予獎勵。2、為有效激勵教師與時俱進、發揮專業精神並展現教學績效,應明訂最低研習時數,並確實要求教務處與人事室落實共同檢核作業,以改善多年消極、粉飾太平之積弊。
送請市政府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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