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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
資料來源
一、NGO組織進行非營利之社會議題推廣,募資困難,常因財政困難而無法維持,若承租市有廳舍應給予行政協助、減免租金、政策共研,讓公眾議題,得以政策落實。二、為讓更多市民共同參與社會議題,市有廳舍若能成為NGO政策發想基地,可讓市民走入基地,使政策之規劃更臻完美。
(一)依據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市有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且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經管理機關評估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始得辦理收益。至於市有公用財產依前述但書出租予非營利組織推廣社會議題政策之租金計收方式,由管理機關就提供對象及使用性質依本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用原則規定辦理。
(二)有關建議祕書處管有廳舍提供非營利組織進行推廣社會議題,給予行政協助及租金減免一案,同意請該處配合研處,並依本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用原則」第5點第2款規定,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以推廣政策需求,依個案評估,採租金較低之逕予出租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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