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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資料來源
本市鼓勵社區捐贈公益空間供政府調配使用,惟市府審議用途後,於興建途中未經討論又變更公益空間用途,嚴重影響購買預售屋市民權益,建請市府變更社區共構公益空間用途時應徵詢社區意見。
本府對於民間申請捐贈公益設施案件之相關評估機制,茲說明如下:
一、前置作業:本府要求各需求機關應配合4年中程計畫,盤點周邊資源配置及各項設施佈建計畫,按需用年度與需求之性質、區位及條件排先列優先順序後,再提報公益設施空間,已有相關評估機制。
二、設置原則:每個建案申請捐贈公益設施空間的區位、面積等條件不同,為使空間回饋地方有效利用,市府評估過程多要求有獨立出入口,並以不影響社區安寧性之相關用途為優先考量。
三、納入地方意見:為使空間回饋地方發揮效益最大化,建案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倘機關依政策需求提報變更用途者,原受贈機關及變更後進駐機關應向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說明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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