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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8
資料來源
一、如涉有不當查閱及使用民眾個資之情形,市府應即刻展開調查。二、建議市府未來建立定期及隨機抽查機關調閱民眾個資情況,警惕公務人員不得有利用職權查閱民眾個資之行為。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以及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爰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本府持續要求各機關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當事人個人資料,應確實依前述個資法相關規定。二、另本府各機關學校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2條及「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其該機關所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要求,並考量其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規劃及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機制」;查為協助各機關(構)強化資通安全管理機制,防範公務機密外洩,確保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法務部廉政署業於108年2月23日以廉政字第10807003420號函頒「政風機構協助機關(構)推動資訊使用管理稽核實施計畫」及「政風機構協助機關(構)推動資訊使用管理稽核項目表(參考範本)」,本府政風處函請各機關政風單位定期辦理資訊機密維護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項,期有效防範公務機密外洩,落實公務機密維護,倘有個案發生,政風單位亦會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行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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