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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3
資料來源
一、該活動中心為社區居民主要集會場所,屬公共使用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供身心障礙及行動不便者安全進出。二、現況入口僅有階梯,未設置無障礙坡道,致輪椅使用者及推嬰兒車者無法獨立進出,嚴重影響使用權益,亦有安全疑慮。三、請市府相關單位依規定評估現場,增設符合規範之無障礙坡道或升降設備,保障全民平等使用公共設施之權益。
一、本市板橋區公所於114年9月9日辦理「研商本區光榮市民活動中心增設無障礙坡道事宜」現勘,囿於該活動中心缺乏足夠空間設置無障礙坡道,目前由管理員於該活動中心門口協助身障者上下階梯。另區公所亦會協助媒合鄰近設有電梯等無障礙設施之活動中心(如街內五里、國光公園等市民活動中心)供行動不便民眾使用。
二、為增進身障礙者權益,本府促請板橋區公所再行研議評估旨揭活動中心入口處設置升降設施之可行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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